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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供应链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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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供应链分会是由生产厂家、供应商(生鲜电商、门店、传统经销商、餐饮集团)、物流服务(保鲜技术、冷链运输设备、制冷设备等)、其他服务(信息、金融、数据、咨询等)企业自愿建立起来的全国行业性、非盈利的社会组织,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                                                                         

 分会的宗旨是: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完善产业供应链体系,高效整合各类资源和要素,提高企业、产业和区域间的协同发展能力,探索跨部门、跨区域的供应链新模式。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供应链技术和供应链金融,构建和优化产业协同平台,带动上下游企业形成完整高效、节能环保的产业供应链,推动企业降本增效、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目前分会会员超过300家。


 

会长:

张  名 杭州绿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执行会长:

李  峰 杭州亿鲜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魏裕民 福州大汇冷链公司

蒋晓飞 上海百联优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陈  汉 国联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副会长:

张大勇 中洋渔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刘子丹 海南翔泰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周云峰 海南勤富食品有限公司

林梅金 上海皇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王海峰 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

戴雄伟 上海沪泽食品销售管理有限公司

鲁营正 上海裕品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徐  跃 上海定海针水产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刘荣如 厦门沃丰食品有限公司

施勇强 福建龙翔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蔡玉春 宁德市蔡氏水产有限公司

肖华坚 晨洛(福州)食品有限公司

王  颖 深圳市前海大洋商贸有限公司 

杨法庆 湖州大升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

赵  艾 青岛爱源食品有限公司

刘海军 乳山华信食品有限公司

陈希品 北洋佳美水产有限公司

黄  秀 阳江市渔家情食品有限公司

赵国东 湛江市松泉水产有限公司

王丁望 广东何氏水产有限公司

龙腾云 广西阿蚌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吕永军 大连富谷食品有限公司

王恒友 辽宁仁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蔡金达 天津食全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徐小平 成都锦福海川商贸有限公司

黄  毅 湖南苦瓜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秘书长:

邸  刚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生鲜供应链分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生鲜供应链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生产厂家、供应商(生鲜电商、门店、传统经销商、餐饮集团)、物流服务(保鲜技术、冷链运输设备、制冷设备等)、其他服务(信息、金融、数据、咨询等)企业自愿建立起来的全国行业性、非盈利的社会组织,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完善产业供应链体系,高效整合各类资源和要素,提高企业、产业和区域间的协同发展能力,探索跨部门、跨区域的供应链新模式。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供应链技术和供应链金融,构建和优化产业协同平台,带动上下游企业形成完整高效、节能环保的产业供应链,推动企业降本增效、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秘书处设在杭州,地址:杭州市绍兴路焦家里一弄三号文源电商产业园21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生鲜供应链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有关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建议,谋求行业健康发展,保护自身利益,反映会员意见;

(二) 创新适合我国国情的生鲜供应链模式,构建整合能力强、协同效率高的供应链平台;

(三) 培育行业带动能力强的供应链领先企业,形成品质产品,品牌产品与新零售、餐饮企业直通对接,减少环节,降低成本;

(四) 促进产品适应消费多样化、精细化、个性化、品质化,餐饮零售化,食材标准化、规模化发展,积极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展览展销和推介产品活动;

(五) 组织开展行业内外的技术交流咨询,沟通消费市场各渠道、各环节的联系,促进合作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六)组织技术培训,提高行业会员企业素质;

(七) 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对行业开展调研,分析发展态势,及时做出预测;

(八) 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发展互利合作和经贸活动;

(九) 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有益于行业管理,发展方面的事项及社会团体、会员委托的其它合法事项;

(十) 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分会的工作细则;

(二) 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 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合法从事生鲜供应链行业及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四) 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地方各级有关生鲜供应链协会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分会秘书处讨论审议报理事会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 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三) 优先参加本分会的技术交流、培训考察、产品交易、业务洽谈等活动,优先获得服务权,享受有关资料信息;

(四) 对分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权要求分会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分会章程,执行分会决议;

(二) 自觉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 承担分会委托的工作,并积极完成;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推荐和介绍国内外生鲜供应链发展模式,提供生鲜供应链行业生产、市场、零售、物流方面的大数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规则;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确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而必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五)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   制订分会相关制度、标准、公约、守则等;

(七)   制定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财务预决算;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会长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聘任。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并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报请协会最终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公益事业;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根据需要设立专家顾问委员会,聘请相关专业人士担任顾问或专家。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分会向协会汇报工作;

   (五)提出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主要领导人选,报请协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分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会各会员、理事开展工作;

    (三)协助会长聘任分会副秘书长、专兼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协助会长与总会保持经常性联系,汇报工作执行情况,贯彻总会及分会理事会的有关决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不单独设立账户,分会财务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分设明细账页核算,分会秘书处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日常财务收支记录工作。本分会经费必须符合下列来源及运用:

(一)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二)经费运用

1. 办公费,主要用于本分会日常办公用品购置(小额)、通讯费、交通费等;

2. 本分会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3. 项目活动费,主要用于开展行业交流、调查研究、咨询服务、承担委 托任务等;

4. 会议费,主要用于召开各类工作会议等;

5. 其它合法开支。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细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接受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每年向分会理事会提交财务报告。

第三十一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水产 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及有关部门指 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 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 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对本工作细则的修订,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备案。

第四十条  本规则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备案,自2018 1218日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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