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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豚鱼美食文化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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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殖河豚鱼有条件放开两年以来,我国河豚鱼产业进入面向国内市场消费的新时期,已形成河豚鱼的育苗、养殖、加工、休闲渔业、餐饮专营店的全产业链融合发展模式,对带动当地一、二、三产业升级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为规范和指导河豚鱼餐饮经营行为,开拓和繁荣河豚鱼食品消费市场,提高餐饮行业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培养专业烹饪人才,挖掘和弘扬河豚鱼文化等工作,努力打造安全健康的河豚鱼美食文化环境。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应广大河豚鱼产业从业者的提议,经六届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在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民政部备案,成立了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河豚鱼美食文化分会,并于2019年3月8日在江苏扬中召开了分会成立大会。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河豚鱼美食文化分会是由国内从事河豚鱼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科研、餐饮、文化等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者、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应的社会团体等单位自愿建立起来的跨部门的全国产业性、非盈利的社会组织,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属的分支组织,全国性的河豚鱼美食文化产业合作组织。


      分会的宗旨是: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直接领导下,规范和指导河豚鱼餐饮经营行为,开拓和繁荣河豚鱼食品消费市场,提高河豚鱼餐饮行业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培养专业河豚鱼烹饪人才,挖掘和弘扬河豚鱼文化,努力打造合法、安全、放心、健康的河豚鱼餐饮环境,为全国水产品市场的发展和繁荣发挥本会的特殊作用。


      分会由原扬中市委副书记、扬中河豚协会总顾问卢万福担任名誉会长,浙江省餐饮协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烹饪大师李林生担任技术顾问,大连天正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爱武为首届分会会长。河豚鱼美食文化分会除了拥有具有实力的会员企业,还拥有业内的权威专家。这种产学研相结合的模式为会员单位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平台,同时也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目前会员单位持续招募中,欢迎有意致力河豚鱼美食文化产业发展的业界同仁与分会秘书处联系。      


 

誉会长:

卢万福  原扬中市委副书记、河豚协会总顾问

技术顾问:

李林生  浙江省餐饮协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烹饪大师

会长:

王爱武  大连天正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副会长:

王常玉  北京河豚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段   然  河豚家族(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苏   毅  吉林省鼎亿豊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吴荣生  镇江市烹饪餐饮行业协会会长

倪锡宏  扬州市烹饪餐饮行业协会会长

袁国湘  泰州市新谷香酒店有限公司

何百彩  扬中市河豚协会

陈泰鸿  扬中市旅游协会

张荣平  江苏豚岛食品有限公司

秘书长:

何百彩  扬中市河豚协会会长

副秘书长:

孟   蝶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王连庆  扬中市河豚协会

张纪春  扬中市河豚协会

王春娥  大连天正实业有限公司

常务理事:

李德元  丹阳市餐饮行业协会

孔庆璞  扬中市孔庆璞江鲜会馆

王世平  扬中市大不同酒家

许云英  镇江江之源渔业科技有限公司

理事:

马亚楠  韦氏九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钱   玥  扬州陶鲜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张   兴  重庆“味我可遇”日本料理店

邢   亮  大连 西岗区邢雷广告摄影服务部

张   舰  大连天正河鲀餐饮有限公司

高树强  大连市餐饮行业协会

包玉龙  唐山牧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崔   伟  哈尔滨米鱼饮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郭   海  哈尔滨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李   杰  扬中天正水产有限公司

甄明舒  北京蓝海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李卫东  唐山海都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王爱新  唐山海之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赵   茜  青岛太奇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陈剑敏  南京食朝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牛启明  连云港金玫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周   钢  安徽芜湖金隆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姜   涛  常州家缘大酒店

陈正贵  常州市烹饪餐饮行业协会

潘小平  常州金坛园林大酒店

胡   斌  常州新北区三井公园玖号饭店

末文卿  常州市天宁区红梅香缇湾饭店

孙卫忠  唐山曹妃甸欢乐渔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王长虹  镇江市碧榆园

鄂秀萍  镇江市京口锦绣皇宫大酒店

邵应江  镇江润州区湾仔码头酒店

鲁   庆  镇江避风渔港餐饮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马家骏  镇江观海楼酒店有限公司

沈益锋  镇江市明都大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吴荣生  镇江宴春酒楼有限公司

沙玉庆  镇江市润州味雅大酒店

潘小峰  镇江市锦尚花餐饮有限公司

毕新军  镇江市润州区毕士荣江鲜馆

李德元  丹阳市新世纪国 际大酒店

魏堂海  丹阳市丹亚大酒店

范永祥  丹阳市界牌宏江酒楼

金   红  扬中市商业联合会

刘江生  扬中菲尔斯金陵大酒店有限公司

徐   胜  扬中市长江大酒店

郭纪云  江苏君泰饭店股份有限公司

周长顺  扬中市长顺河豚馆

蒋开和  扬中市汇丰河豚馆

杨世建  扬中市春满源大酒店

徐华美  扬中市银都大酒店

吴   昊  扬中市南湖农场

崔正飞  扬中市新坝镇世外桃源食府

朱壮英  扬中市仪禾大酒店

戴则法  扬中市新坝仙居烤鸭馆

陈   敏  扬中市金色港湾大酒店

陈   东  扬中市丰景楼饭店

沈   露  扬中市华府酒店

方学仅  扬中市朝阳湖假日酒店

朱秀红  扬中市周仔大酒店

陆长军  扬中市长兴楼酒店

杨怀平  扬中市锦江丽岛大酒店

陈永才  扬中市毛里求大酒店

陆贤斌  扬中市富能大酒店

郭建华  扬中市钱广酒楼

黄克龙  黄克龙河豚公司

朱康明  朱康明河豚批发公司

苏国祥  国祥水产门市

李桂香  建中水产门市

王秀利  大连海洋大学

赵前程  大连海洋大学

刘   源  上海交通大学

杨正勇  上海海洋大学

石建高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

姜   维  浙江海洋大学

胡世伟  浙江海洋大学

刘   宇  浙江海洋大学

赵   林  中国海洋大学

刘远瓒  中国齐白石艺术研究院大连分院

王振飞  常熟森林大酒店责任有限公司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河豚鱼美食文化分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河豚鱼美食文化分会,英文名称(China 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 and Marketing Alliance, Fugu Catering and Culture Association,简称CAPPMA-FCCA)。

第二条:本会是由与河豚鱼流通加工有关的烹饪制作、食品加工、商场销售、科学研究、文化传承等有联系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会宗旨: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直接领导下,规范和指导河豚鱼餐饮经营行为,开拓和繁荣河豚鱼食品消费市场,提高河豚鱼餐饮行业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培养专业河豚鱼烹饪人才,挖掘和弘扬河豚鱼文化,努力打造合法、安全、放心、健康的河豚鱼餐饮环境,为全国水产品市场的发展和繁荣发挥本会的特殊作用。

第四条:本会办公地点设在江苏省,地址:江苏省扬中市翠竹南路22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主要业务是:

1、宣传国家政策法规,参与行业规则、行业标准的调研和起草,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

2、及时反映行业和会员的有关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3、组织相关会员开展河豚鱼烹饪技艺的总结、创新和交流,不断提高河豚鱼烹饪水平,为消费者提供口感鲜美、豚味纯正的河豚鱼美食。

4、支持相关会员单位对河豚鱼深加工食品不断进行新品开发、提高加工工艺水平和拓展销售渠道、繁荣消费市场,努力实现河豚鱼销售由国外向国内的有效转变。

5、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举办各类展览会、展销会和研讨会等,打造河豚鱼食品销售电子商务平台,不断推进河豚鱼食品产业化、工业化进程。

6、建立全国河豚鱼专业厨师培训基地,承担全国河豚鱼厨师的学习、考核和发证等工作,适时开展全国河豚鱼烹饪大赛,打造国家级河豚鱼烹饪大师。

7、组织专业科技人员对河豚鱼毒素进行研究,使河豚鱼有毒部位通过技术处理达到控毒和无毒,力争活体河豚鱼能够早日进入流通市场。

8、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和经营管理、技能提升等咨询服务,对促进河豚餐饮健康发展取得优秀成果的会员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通过各类媒体进行推广和宣传。

9、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及社会团体、会员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工作细则;

2、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秘书处初审,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4、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工作细则;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工作细则;

2、选举或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而必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须有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3、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5、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6、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请协会备案;副秘书长由会长和秘书长共同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分会向协会汇报工作;

(五)提出副会长、秘书长等主要领导人选,报请协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同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理事、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并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协同会长与协会保持经常性联系,汇报工作执行情况,贯彻协会及分会理事会的有关决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分会不单独设立账户,其财务由总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分设明细账页核算,分会负责日常财务收支记录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分会经费必须符合下列来源及运用:

(一)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二)经费运用

1.办公费,主要用于本分会日常办公用品购置(小额)、通讯费、交通费等;

2.本分会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3.项目活动费,主要用于开展行业交流、调查研究、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任务等;

4.会议费,主要用于召开各类工作会议等;

5.其它合法开支。

第二十四条: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细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提交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细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对本工作细则的修改,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表决通过后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无法按照细则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活动;

2、有其他不可抗因素无法开展正常活动;

3、自行解散。

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分会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工作细则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备案。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河豚鱼美食文化分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40号富丽华园A-301;

邮编:100125
电话:010-85274845;
传真:010-58274847
联系人:孟蝶
E-mail: jane_cappma@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