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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非鱼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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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非鱼是我国主要淡水养殖鱼类之一,占我国淡水养殖鱼类产量的6%左右,2009年全国总产量达到125.6万吨。罗非鱼的养殖分布很不平衡,南方地区的广东、海南、广西、福建得益于适宜的气候,罗非鱼养殖发展迅速,4省区总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90%。我国的罗非鱼产品以出口为主,2009年出口量达到25.9万吨(折合原料占总产量的50%以上),出口额为7.1亿美元,位居主要水产品出口第三位,产品主要销往美国、墨西哥、俄罗斯、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我国的罗非鱼产业凭借育苗技术全球领先的优势,已经发展成从苗种繁育、养殖生产、加工出口相对完整的产业链,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罗非鱼生产、加工出口基地。

 
    作为全球罗非鱼主产国,我国的罗非鱼产业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如:产品形式过于简单,主要以条冻鱼和冻全鱼为主,深加工产品缺乏,原料收购价、出口价格过低,产能过剩,企业间恶性竞争严重。


    面对罗非鱼产业目前存在的问题,我会定期召开会议,与有关会员单位进行探讨,并整理材料上报有关部门,寻求解决办法,及时为企业提供相关行业信息,每月提供罗非鱼月报,为了会员企业的利益和产业的发展我们一直在努力。希望广大企业积极入会,共商产业发展大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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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罗非鱼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 & Marketing Association, Tilapia Committee, 英文简称 CAPPMA,TC 。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国内从事罗非鱼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科研、餐饮等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者、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应的社会团体等单位自愿建立起来的跨部门的全国行业性、非盈利的社会组织,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属的分支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罗非鱼生产、科研、加工、商贸、餐饮等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者及个体工商户服务,引导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研究和探索罗非鱼行业的产业化发展规律和特点,协助政府搞好罗非鱼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技术交流、培训、咨询、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大力推动对内对外经贸合作,促进我国罗非鱼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地向前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农业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与协会同属办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罗非鱼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有关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建议,谋求行业健康发展,保护自身利益,反映会员意见;
    (二) 协调会员之间有关发展规模、数量、销售价格、环节利润等方面的关系,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促进相互协作,共同发展;
    (三) 进行行业自我管理,制定行业规范,约束行业行为,监督执行规章、标准、许可等,促进行业协调发展;
    (四) 宣传推介产品,积极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展览展销和交易活动,扩大罗非鱼的经营贸易,提高经济效益;
    (五) 组织开展行业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咨询,沟通从生产到消费的各部门、各环节的联系,促进合作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六)组织技术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七) 开展对行业的调研,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信息,组织研讨会,分析发展形势,及时作出预测,开展咨询服务,指导行业健康发展;
    (八) 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发展互利合作和经贸活动;
    (九) 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有益于行业管理方面的事项及社会团体、会员委托的其它合法事项;
    (十) 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分会的工作规则;
    (二) 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 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合法从事罗非鱼增殖养殖、科研、加工、销售、餐饮及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四) 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地方各级有关罗非鱼协会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分会办公室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 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三) 优先参加本分会的技术交流、培训考察、产品交易、业务洽谈等活动,优先获得服务权,享受有关资料信息;
    (四) 对分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权要求分会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分会章程,执行分会决议;
    (二) 自觉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 承担分会委托的工作,并积极完成;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分会报告生产经营情况,推荐生产管理科研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提供罗非鱼生产、相关渔需物资、购销价格、市场动态等各种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规则;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确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而必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七) 制订分会相关制度、标准、公约、守则等;
    (八) 制定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财务预决算;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会长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聘任。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并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报请协会最终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公益事业;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聘请德高望重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分会向协会汇报工作;
    (五)提出副会长、秘书长等主要领导人选,报请协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同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理事、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并聘任;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协同会长与协会保持经常性联系,汇报工作执行情况,贯彻协会及分会理事会的有关决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换届之前须接受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协会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分会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经2008 年11月4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罗非鱼分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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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125
电话:010-8527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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