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鲨鱼保护与利用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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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鲨鱼保护与利用工作委员会,简称鲨工委,是由国内从事鲨鱼生产、加工、流通、科研、商贸等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者、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科研院校等单位自愿建立起来的跨部门的全国行业性、非盈利的社会组织,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接受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是国内唯一的全国性鲨鱼行业组织。

      鲨工委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鲨鱼捕捞、生产、加工、流通、科研、商贸等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者及个体工商户服务,引导行业相关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研究和探索行业的产业化发展规律和特点,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技术交流、培训、咨询、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大力推动对内对外经贸合作,促进我国鲨鱼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地向前发展。

      自成立以来,鲨工委吸纳了来自广东、福建、浙江、上海、北京等地的从业者作为成员单位,开展行业监管和自律工作。受主管部门委托,鲨工委印制了CITES附录所列鲨鱼蝠鲼物种的海报和宣传页并发送至各有关单位和经营者。在国内组织了多场以“鲨鱼保护与利用”为主题的宣传展示活动,宣传贯彻我国鲨鱼产业相关监管政策、鼓励合理合法经营利用水生资源,普及鲨鱼养护知识,提高公众对鲨鱼的正确认知,展示推广鲨鱼全利用产品。活动期间鲨工委向公众发放了贸易监管鲨鱼的宣传海报和手册,展示了鲨鱼全利用的各种产品,宣传了基于依法保护濒危物种基础上对于鲨鱼这种渔业资源秉承合法捕捞、不丢弃、不浪费的可持续利用理念。2015年和2017年对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开展了两场新列鲨鱼蝠鲼物种履约培训,传达CoP16、CoP17关于鲨鱼等水生物种的新监管要求,关注国内新野保法和国际监管规定的衔接、鲨鱼营养成分报告、鲨鱼及蝠鲼产品的辨别、鲨鱼全球综合利用情况等问题;2014年鲨工委配合主管部门开展了CITES新列附录Ⅱ物种产品的“公约前所获”库存核查,对于全国100多家企业和商户申报的500多吨产品进行了实地核查并获得了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利用许可证。2016年鲨工委配合主管部门制作了《中国鲨鱼履约管理纪实》的中英文宣传片,向国际社会全面、客观地展现了近年来我国鲨鱼履约工作实际情况以及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获得了良好的反响。

 
秘书处

秘书长(兼)朱德纬     广州市海味干果行业商会     名誉会长

副秘书长      伍惠汉     广州市海味干果行业商会     秘书长

副秘书长      李旳真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主任

 

理事会名单

主任委员(会长)                 姚金福     广州市海味干果行业商会     常务副会长

执行主任委员(副会长)         周益平     广州市海味干果行业商会     副监事长

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会长)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副秘书长

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副会长)朱德纬     广州市海味干果行业商会     名誉会长

副主任委员(副会长)        卓祖言     广州市海味干果行业商会     副监事长

副主任委员(副会长)             吴益怀     广州市海味干果行业商会     理事

副主任委员(副会长)             叶华贵     北京福建水产农特产商会     会长

副主任委员(副会长)             林梅美     上海水产行业协会海味干果分会         会长

副主任委员(副会长)             李礼光     乐清市海洋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总经理

副主任委员(副会长)             王海丰     温州海德力鲨鱼制品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顾问组

顾问         戴小杰     上海海洋大学         教授

顾问                中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     主任助理

顾问         陈丕茂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研究所         研究员

顾问         王亚民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海洋学院         教授

(排序不分先后,截止2018829日)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鲨鱼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鲨鱼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鲨工委),英文译名为China 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 & Marketing Alliance, Shark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tilization Working Committee,
英文简称SCSUWC.

第二条 鲨工委是由国内从事鲨鱼生产、加工、流通、科研、商贸等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者、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科研院校等单位自愿建立起来的跨部门的全国行业性、非盈利的社会组织,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鲨工委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鲨鱼捕捞、生产、加工、流通、科研、商贸等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者及个体工商户服务,引导行业相关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研究和探索行业的产业化发展规律和特点,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技术交流、培训、咨询、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大力推动对内对外经贸合作,促进我国鲨鱼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地向前发展。

第四条 鲨工委接受农业部渔业局,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鲨工委办公地点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鲨工委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有关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建议,谋求行业健康发展,保护自身利益,反映会员意见;

(二)搜集、整理鲨鱼产业的数据并进行分析;

(三)密切关注有关鲨鱼的国际动向;

(四)依据CITES公约对列入附录Ⅱ的濒危鲨鱼在业界进行科普及宣传;

(五)依据产业发展变化,调整产业发展策略;

(六)定期发布产业最新进展;

(七)积极开展调研活动,各地加强互动沟通;

(八)制定、修订行业标准,推动产业有序、可持续发展;

(九)对鲨鱼产品全利用及传统鱼翅饮食文化有步骤地开展宣传;

(十)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发展互利合作和经贸活动;

(十一) 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鲨工委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鲨工委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同意鲨工委的工作细则;

(二) 有加入鲨工委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合法从事生产、加工、流通、商贸及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四) 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地方各级有关协会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鲨工委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 参加鲨工委的活动;

(三) 优先参加鲨工委的技术交流、培训考察、产品交易、业务洽谈等活动,优先获得服务权,共享有关资料信息;

(四) 对鲨工委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权要求鲨工委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鲨工委工作细则,执行鲨工委决议;

(二) 自觉维护鲨工委的合法权益;

(三) 承担鲨工委委托的工作,并积极完成;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鲨工委报告生产经营情况,推荐生产、管理、科研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提供生产、经销、使用及市场动态等各种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鲨工委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鲨工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鲨工委细则;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确定鲨工委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而必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鲨工委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七) 制订鲨工委相关制度、标准、公约、守则等;

(八) 制定鲨工委的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财务预决算;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鲨工委主任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聘任。副主任、秘书长由主任提名并经鲨工委理事会讨论通过,报请协会最终审批。

第二十二条 鲨工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依法从业;

(二) 在鲨鱼产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公益事业;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鲨工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如高龄任职,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鲨工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5年。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鲨工委聘请德高望重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二十六条 鲨工委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鲨工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鲨工委向协会汇报工作;

(五)提出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主要领导人选,报请协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鲨工委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同主任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理事、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并聘任;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协同主任与协会保持经常性联系,汇报工作执行情况,贯彻协会及鲨工委理事会的有关决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鲨工委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鲨工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鲨工委经费必须用于本细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鲨工委不独立设帐户,所有款项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统一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二条 鲨工委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鲨工委换届之前须接受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鲨工委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鲨工委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协会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细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鲨工委细则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鲨工委修改的细则,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鲨工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鲨工委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鲨工委终止前,须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鲨工委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鲨工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鲨工委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鲨工委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经      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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