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卤虫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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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卤虫业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具备一定规模的产业格局。为了推动卤虫产业可持续发展,特组织成立“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卤虫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英文名称:China 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 & Marketing Association,Artemia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APPMA,AAC)。

      本分会是由国内从事卤虫生产、加工、流通、科研、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建立起来的全国产业性、非盈利的社会组织,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属的分支组织。分会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卤虫生产、科研、加工、商贸等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者及个体工商户服务,引导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研究和探索卤虫行业的产业化发展规律和特点,协助政府搞好卤虫行业的发展,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技术交流、培训、咨询、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大力推动对内、对外经贸合作,促进我国卤虫产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地向前发展。

      为加强我们的合作,共求发展,我分会诚邀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加入,成为我分会一员,一起携手共促卤虫行业的进步。本分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的工作规则;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在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合法从事卤虫生产、加工、设施、装备、科研、销售及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四)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地方各级有关卤虫协会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法人。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会长 高嵩 女 天津英伟水产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会长 傅华雁 男 山东省友发水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副会长 李治 男 天津丰年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 张荣强 男 山东渤海水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常务理事 刘德景 男 潍坊安景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务理事 梁树尧 男 海兴县海林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务理事 付春华 男 山东省滨州市通源水产有限公司董事长
常务理事 何家瑞 男 天津海友佳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务理事 尹卫强 男 中盐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销售公司经理
常务理事 王云山 男 一诺海牧(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务理事 马俊生 男 河北廊坊市丰联水产饲料有限公司经理
常务理事 孙琼展 男 广东省湛江市海神生物科技发展公司总经理
常务理事 刘学深 男 天津开发区纳莱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务理事 吕 剑 男 塔城开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务理事 秘书长 张 波 男 天津喜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务理事 隋丽英 女 天津科技大学海洋与环境学院教授
常务理事 傅瑞岭 男 新疆阳光玺越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务理事 秦颖惟 女 北京新彩虹饲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企业会员 蒋大邦 男 山西帮大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务理事 韩克力 男 青海格尔木润泽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务理事 郝剑锋 男 宁夏盐池县晶发生物饵料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务理事 王建忠 男 沐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卤虫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英文名称:Artemia Association of China AquaticProducts Processing & Marketing Alliance(英文缩写: AAC)。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国内从事卤虫生产、加工、流通、科研、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建立起来的全国产业性、非盈利的社会组织,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属的分支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卤虫生产、科研、加工、商贸等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者及个体工商户服务,引导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研究和探索卤虫行业的产业化发展规律和特点,协助政府搞好卤虫行业的发展,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技术交流、培训、咨询、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大力推动对内、对外经贸合作,促进我国卤虫产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地向前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农业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 40 号富丽华园 A4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卤虫产业发展规划,提出有关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建议,谋求产业健康发展,保护自身利益,反映会员意见;
(二)加强会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在采购和销售市场上实现企业间的合作共赢。协调会员之间有关发展规模、数量、销售价格、环节利润等方面的关系,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促进相互协作,共同发展;
(三)加强产业管理,制定产业规范,约束产业行为,监督执行规章、标准、许可等,促进产业协调发展;
(四)为会员提供一个知识产权、生产技术、市场信息、技术服务的共享平台;
(五)作为全体会员企业的窗口,与政府及相关组织机构进行谈判和沟通。特别关注卤虫卵产品的关税和增值税减免问题;
(六)宣传推介产品,积极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展览展销和交易活动,扩大卤虫的经营贸易,提高经济效益;
(七)促进合作和技术创新,加强企业科技发展创新优势,引进先进技术,联合国内知名高校及研究机构提升企业技术水平,提高产品质量;
(八)组织卤虫相关技术培训,提高产业人员素质;
(九)开展对产业的调研,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信息,组织研讨会,分析发展形势,及时做出预测,开展咨询服务,指导产业健康发展;
(十)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发展互利合作和经贸活动;
(十一)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有益于产业管理方面的事项及社会团体、会员委托的其它合法事项;
(十二)组织发展本产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产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的工作规则;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在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合法从事卤虫生产、加工、设施、装备、科研、销售及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四)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地方各级有关卤虫协会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分会的技术交流、培训考察、产品交易、业务洽谈等活动,优先获得服务权,享受有关资料信息;
(四)对分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分会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分会章程,执行分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分会委托的工作,并积极完成;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分会报告生产经营情况,推荐生产管理科研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提供卤虫生产、购销价格、市场动态等各种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而必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订分会相关制度、标准、公约、守则等;
(八)制定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财务预决算;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会长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聘任。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并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报请协会最终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公益事业;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4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聘请德高望重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担任顾问专家。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分会向协会汇报工作;
(五)提出副会长、秘书长等主要领导人选,报请协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同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理事、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并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协同会长与协会保持经常性联系,汇报工作执行情况,贯彻协会及分会理事会的有关决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换届之前须接受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协会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分会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经 2016 年 10 月 20 日分会第一届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卤虫分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40号富丽华园A-403;

邮编:100125
电话:010-85274842
传真:010-65005270
联系人:刘松
E-mail: cappma_suballiance@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