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出口贸易工作委员会”前身为“水产品来进料加工贸易工作委员会”,曾致力于引导会员共同拓展国际市场,调解企业贸易争端,关注并通报主要市场国贸易政策变化,协助企业水产品实施出口合法性认证,并在应对贸易壁垒、抑制原料垄断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继欧盟实施打击IUU管理条例之后,美国也出台了实施海产品进口监控项目(SIMP)的法案以打击IUU和海产品欺诈。水产品出口贸易面临成本上涨、利润率下降、贸易紧缩等诸多挑战,在原料监管方面也出现了许多实际问题。为加强行业凝聚力,建立定期沟通交流机制,有效沟通和应对日趋严峻的全球贸易形势,探讨产业内监管和自律办法,解决产业的共性问题,应对主要市场国的贸易壁垒,我会扩大了“来进料加工贸易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经提议理事会讨论通过,更名为“水产品出口贸易工作委员会”,涵盖主要的出口贸易企业、上下游产业以及相关组织。
秘书处
秘书长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李的真 主任
副秘书长 青岛国星食品有限公司 崔江涛 副总经理
副秘书长 青岛大西洋永佳食品有限公司 迟玉英 进出口部高级经理
副秘书长 大连海青水产有限公司 张 园 出口部经理
理事会名单
会长 青岛国星食品有限公司 张志刚 总经理
执行会长 青岛大西洋永佳食品有限公司 何小安 总经理
执行会长 大连海青水产有限公司 曲振海 总经理
副会长 青岛联洋水产品有限公司 尹 璐 总经理
副会长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李宏泽 总经理
副会长 大连应捷食品有限公司 王英杰 董事长
副会长 大连金渤海产食品有限公司 李秀华 部长
常务理事 烟台方丹食品有限公司 赵春堂 总经理
常务理事 青岛海洋兄弟食品有限公司 刘青龙 总经理
常务理事 青岛德立泰贸易有限公司 赵 彬 业务主管
常务理事 青岛凯扬水产有限公司 刘洪飞 进出口部经理
常务理事 烟台黎明水产有限公司 戴鲁健 总经理
常务理事 烟台志成水产有限公司 赵 建 总经理
常务理事 青岛海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商文学 总经理
常务理事 青岛三木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刘明宗 生产经理
常务理事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唐积玉 副总经理
常务理事 大连瑞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王孝辉 部长
常务理事 舟山市晟泰水产有限公司 邱舟光 总经理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水产品出口贸易分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水产品出口贸易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eafood Export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SE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国内从事水产品生产、加工、进出口等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者、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科研院校等自愿建立起来的跨部门的全国行业性、非盈利的社会组织,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引导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研究和探索行业的产业化发展规律和特点,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凝聚力,建立定期沟通交流机制,有效沟通和应对日趋严峻的全球贸易形势,探讨产业内监管和自律办法,解决产业的共性问题,应对主要市场国的贸易壁垒等。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农业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建议和意见,保护行业利益,反映会员诉求,包括调整关税,制、修订团体标准、规范、许可等,约束产业行为,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关注主要市场国(欧盟、美国等)贸易政策趋势,及时预警风险,共同应对贸易壁垒;与主要生产国的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协会加强沟通合作,降低企业采购国际原料的风险。
(三)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帮助团体成员建立符合主要市场国管理要求的水产品可追溯体系并实施认证等,协调解决货物通关和滞港的相关问题,保障水产品顺利出口。
(四)协调解决贸易争端,运用有效的原料核销监管手段,制定业内认可的解决争议、处罚违规企业的办法,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和自律。
(五)开展产业调研,组织召开研讨会,发布产业报告,共享产业资讯,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加强会员间的互动沟通,提供企业交流和供需对接平台,增加贸易合作机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意本团体的工作细则;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合法从事生产、加工、流通、商贸及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或:
(四)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地方各级有关协会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团体的技术交流、培训考察、产品交易、业务洽谈等活动,优先获得服务权,共享有关资料信息;
(四)对本团体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本团体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工作细则,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并积极完成;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报告生产经营情况,推荐生产、管理、科研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提供生产、经销、使用及市场动态等各种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细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而必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会员、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订本团体相关制度、标准、公约、守则等;
(八)制定本团体的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财务预决算;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主任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聘任。副主任、秘书长由主任提名并经本团体理事会讨论通过,报请协会最终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依法从业;
(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公益事业;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高龄任职,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聘请德高望重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团体向协会汇报工作;
(五)提出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主要领导人选,报请协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同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理事、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并聘任;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协同主任与协会保持经常性联系,汇报工作执行情况,贯彻协会及本团体理事会的有关决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会费标准:
会长:5万元/年;
执行会长:3万元/年;
副会长:2万元/年;
常务理事:1万元/年;
理事:5000元/年;
会员:1000元/年。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细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不独立设帐户,所有款项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统一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之前须接受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协会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细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细则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细则,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经 年 月 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