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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龙虾产业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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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全国小龙虾总产量达89.91万吨,总产值1466.10亿。随着消费升级和网络营销的快速发展,小龙虾养殖产业发展迅猛,国内消费市场持续放大,产业链不断延伸,基本形成集“苗种繁育、健康养殖、加工出口、餐饮物流、节庆文化”的全产业链条,吸引从业人员近500万。小龙虾产业发展态势良好,市场前景广阔。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成立小龙虾产业分会的目的旨在整合行业资源,解决供应链分散、统一生产标准及品牌建设等困扰产业发展的问题。推动行业规范化良性发展,加强凝聚协调作用,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共同探索产业可持续发展之路。

      应广大小龙虾产业从业者的请求,经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获得主管部门农业部、民政部批准,成立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小龙虾产业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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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小龙虾产业分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小龙虾产业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英文名称:China 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 & Marketing Alliance,Crayfish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APPMA,CFA)。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国内从事小龙虾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科研、餐饮等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者、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应的社会团体等单位自愿建立起来的全国产业性、非盈利的社会组织,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属的分支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小龙虾行业服务,引导从业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研究和探索小龙虾行业的产业化发展规律和特点,协助政府搞好小龙虾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技术交流、培训、咨询、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大力推动对内对外经贸合作,促进我国小龙虾产业和谐、健康、可持续地向前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农业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6号丽都写字楼A552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小龙虾产业发展规划,提出有关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建议,谋求产业健康发展,保护自身利益,反映会员单位意见;

(二)协调产业发展规模、数量、销售价格、环节利润等方面的关系,积极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促进相互协作,共同发展;

(三)加强产业管理,制定产业规范,约束产业行为,监督执行规章、标准、许可等,促进产业协调发展;

(四)宣传推介产品,积极推动会员单位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展览展销和交易活动,扩大小龙虾的金融贸易,提高小龙虾相关产业区域的经济效益;

(五)组织开展产业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咨询,沟通从生产到消费的各部门、各环节的联系,促进合作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

(六)组织与产业相关培训,提高产业人员素质;

(七)开展对产业的调研,收集并整理国内外相关产业信息,组织产业研讨会,分析发展形势,及时做出预测,开展咨询服务,指导产业健康发展;

(八)加强与单位的科研单位的联系,获得科技支撑,促进产业发展;

(九)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有益于产业管理方面的事项及社会团体、会员委托的其它合法事项;

(十)组织开展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产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单位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的工作细则;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在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合法从事小龙虾繁育、养殖、加工、饲料、设施、装备、科研、销售、餐饮及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四)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地方各级有关小龙虾协会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分会的技术交流、培训考察、产品交易、业务洽谈等活动,优先获得服务权,享受有关资料信息;

(四)对分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分会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分会工作细则,执行分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分会委托的工作,并积极完成;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分会报告生产经营情况,推荐生产管理科研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提供小龙虾生产、相关渔需物资、购销价格、市场动态等各种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细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而必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须有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制订分会相关制度、标准、公约、守则等;

(七)制定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财务预决算;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请协会备案。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公益事业;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聘请德高望重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分会向协会汇报工作;

(五)提出副会长、秘书长等主要领导人选,报请协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同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理事、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并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协同会长与协会保持经常性联系,汇报工作执行情况,贯彻协会及分会理事会的有关决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其他额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细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提交财务报告。


第三十三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协会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经20183XX日分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小龙虾产业分会备案,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小龙虾产业分会理事会。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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