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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水产品须重视“产品净重”标签标识

 

发布时间:2017-07-14 11:02:07  信息来源: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编辑:STAR

 

       近期,我会收到来自美国渔业协会the Better Seafood Board(BSB)的来信,提醒我国某水产品出口商罗非鱼、乌贼产品净重标识涉及欺诈行为,违反《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曾发布“行业指导”明确指出,任何将冰衣重量计入产品净重的产品将被列为掺假产品),该信件同时发送了美国食药局、国家质检总局及驻美大使馆经商处。

       据我会了解,近期,其他国家也陆续发布水产品包冰及包装标识要求,伊朗渔业组织(IFO)发布公告,对输伊罗非鱼产品的“冰衣”提出新规定,要求产品所包“冰衣”重量不能超过产品实际净重的11%,同时应在产品外包装上注明水产品实际净重;巴西农业畜牧业和供应部门近日发布新规要求,冷冻鱼类产品 “冰衣”不得超过12%,生产者要向消费者通报净重,加水的价格也要扣除;俄罗斯规定贝类及其制品的冰衣含量不得超过净重的7%,其他非鱼类水产品及其制品的冰衣含量不得超过净重的8%,如果违反相关国家规定,我国出口水产品可能遭遇国外通报或退货。

       我国是水产品贸易大国,水产品出口额稳居大农业首位,其中罗非鱼是我国水产品出口的主要贸易品种之一,2016年出口量高达39.43万吨,出口额12.23亿美元,为确保我国水产贸易的有序发展,我会提醒水产品出口企业:1.高度重视国外对冷冻水产品冰衣、净重及其标识等新规,及时收集、跟踪和研判国外相关法规和标准的新动向;2.在产品包装上明确标明产品净重,不得将冰衣重量计入净重,避免误导商家和消费者;3.出口企业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事先了解清楚贸易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要求,避免引起贸易纠纷。与此同时,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出口水产品的日常出口监管,在严格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同时,对出口水产品是否符合国外“冰衣”要求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确保水产品符合国外法规要求后方可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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