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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3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1-02-27 09:16:53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  编辑:EISEN

 

       2月25日,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对自2021年3月1日起实行的(海关总署令第2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事项进行了重点说明。


       一、关于“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之日”

       减免税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海关予以受理的,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二、对于部分实行免税额度管理的税收政策,减免税申请人将该政策项下的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转入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结转时的价格、数量或者应缴税款予以扣减。


       减免税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运出境,减免税申请人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未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原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减免税额度可以恢复。


       对于其他提前解除监管的情形,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


       三、《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变更、撤销和延期,其办理时限参照《办法》第五条规定时限执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将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报关单的“监管方式”栏目应按照贸易实际进行填报。


       此外、2021年3月1日前海关已出具且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仍可以继续使用。


       公告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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