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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业部公布--对鲶鱼(鮰鱼)及相关鲶鱼制品检查的新法案

 

发布时间:2011-03-02 09:56:45  信息来源:分会秘书处  编辑:鲶鱼产业分会

 

       2011年2月18,华盛顿---美国农业部今日宣布了一项被提议的规定,由农业部所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对鲶鱼及相关鲶鱼制品进行检查。美国农业部提议此项规定是为了满足《2008年食品/环境保护/能源法案》的条文要求,即2008年美国新农场法案。


       2008年美国新农业法案对《联邦肉检查法》进行修订,把鲶鱼列入法案规定检查种类之中,这就要求所有鲶鱼制品都要接受食品安全检验局的检查。而且,秘书处必须把鲶鱼生长及运输环境,加工场所考虑进去,作为新检查程序的一部分。

2008年美国新农场法案要求农业部长根据新的检查程序对“鲶鱼”进行界定。所提议的规定提出了两种鲶鱼定义的观点,并就此征询公共意见。观点一是如今所说的的2002年农场法案的定义,包括鮰科的所有品种。另一种观点把鲶鱼界定为所有鲶形目鱼类,包括鮰科,芒鲶科,胡子鲶科三种人类食物渠道中的典型鱼类。
 
       所提议的规定要求对在美国国内或进口的鲶鱼制品执行新要求。在这些规定之中,要求被定义为鲶鱼的产品必须要有食品安全检验局的标识或出口国的相关检验标识。
 
       所提议的规定还阐述了食品安全检验局将如何依2008年新农业法案的规定,检验美国的鲶鱼养殖和养殖基地到加工厂的运输情况。在此情况下,食品安全检验局将把焦点放在生产过程中,影响产品安全的因素上,像水质和喂养。
 
       所提议的规定预先考虑了一个过渡期,在此期间国内和国际的企业将会逐步遵守鲶鱼检验程序。一旦鲶鱼检验程序的规定最终确定,食品安全检验局将会通过宣布关键性条款的执行时间来继续跟进。
 
       意见收集的截止日期是:2011年6月24日。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fsis.regulationscomments@fsis.usd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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