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场法案新增条款,美两大监管部门就鲶鱼检验达成协议
发布时间:2014-05-22 10:44:57 信息来源:鮰鱼分会秘书处 编辑:鲶鱼产业分会
2008年美国农场法案颁布后,鲶鱼检验的权限从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转移到了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然而这两大权力机构间的配合并不默契。在此后不久,美国农业部的鲶鱼检验更是沦为政府职能重复和资金浪费的反面典型。虽然花费了数百万美元,但进口鲶鱼却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检验,对此两大机构都负有责任。
为解决这一问题,在2014年初美国议会针对农场法案进行增补,决议重新分配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与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的分工,达到优势互补的目的。法案中的新增条目要求两大机构签订谅解备忘录,增进机构间合作并避免重复。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日前宣布,谅解备忘录签署成功,相关通告已在政府网站发布。通告中,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指出,协议涉及所有鲇形目鱼类及其制品,包括商业鲶鱼、越南鲶鱼和巴沙鱼。
针对最新签署的谅解备忘录,美国鲶鱼养殖户并未公开发表评论。但据悉,为美国农业部取得鲶鱼检验权限的幕后推手对此次协议十分认同。
美国鲶鱼养殖协会的内部人士称:“业内支持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接手鲶鱼检验的唯一考量因素仍然是食品安全。但评论者认为,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和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都应该参与到鲶鱼检验中来,因此此份备忘录是确保国会意见,避免执行冲突的又一举措。”
备忘录由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行政主管Alfred V. Almanza和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中心主管Michael M. Landa签字授权,双方在如下方面达成协定:
1、为鲶鱼及鲶鱼制品主要监管当局的转换设定有序的交接计划。
2、遵从双方监管机构现有的操作规程,继续使用针对鲶鱼及其他鱼类制品的调味、包装、保存和处理检测设备。
3、协商发布鲶鱼相关的指导和规章。
4、明确其他鱼类品种仍在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的监管责任内。
在印第安诺拉州,以密西西比为根据地的美国鲶鱼协会一直宣称,与国内产品存在竞争关系的进口水产品中有98%没有接受任何检验。因而,在过去的十年间,美国国内鲶鱼生产商逐步将所有鲶鱼品种置于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的监管之下。今天,随着两大机构之间协定的签署,相信权利交接将会非常顺畅。
然而,并非所有的事情都确定无疑。美国州农业董事协会指出,部分水产集团并不认为谅解备忘录能够最终解决问题,其中几家甚至被授权再次审阅协议草稿。
美国大部分的养殖鲶鱼是由海湾地区生产的。鲶鱼协会认为,东南亚生产的未经安全检验的鲶鱼和鲶鱼制品极大地打压了美国本土鲶鱼市场。
今年,俄罗斯在越南35家出口水产养殖场中的16家鱼类产品中发现了大肠杆菌和李斯特菌。为此,自1月31日起,俄罗斯健康与消费者权益机构中止了对越南类鲶鱼品种巴沙鱼的进口。目前禁令仍未解除。
本文涉及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向特定对象传达的信息,任何未经授权的引用、披露行为都可能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处罚。
声明: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联系电话:010-65067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