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9-03-21 15:42:47 信息来源: 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分会名称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墨鱼分会
第二条 分会性质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墨鱼分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从事墨鱼流通与加工及其相关行业的个人或企业自愿结合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属的分支组织。
第三条 分会宗旨
分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宗旨为“促进交流,增进友谊,拓宽思路,共同发展”。目标是加强墨鱼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间的交流探讨,促进墨鱼产业的快速发展。
第四条 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分会接受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秘书处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分会业务范围
(一)积极探索墨鱼市场变化规律;
(二)整合和总结国内外墨鱼行业领先者的智慧与经验;
(三)定期及不定期举办各类交流活动;
(四)加强与国内外墨鱼行业及相关服务行业的联系与交流,积极举办学术研讨、业务考察、商贸洽谈等经济技术交流活动;
(五)组建墨鱼国际网站,为会员提供线上交易、信息资源共享、配套服务以及信用保障等服务;
(六)即时性地在网站为会员提供各类行业新政策、行业新信息、前沿理论、举办各类市场拓展讲座、企业转型发展讲座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的工作规则;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合法从事墨鱼贸易及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分会办公室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分会的技术交流、培训考察、产品交易、业务洽谈等活动,优先获得服务权,享受有关资料信息;
(四)对分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分会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分会章程,执行分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分会委托的工作,并积极完成;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分会报告生产经营情况,推荐生产管理科研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提供墨鱼生产、市场动态等各种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而必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订分会相关制度、标准、公约、守则等;
(八)制定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财务预决算;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会长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聘任。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并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报请协会最终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公益事业;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聘请德高望重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分会向协会汇报工作;
(五)提出副会长、秘书长等主要领导人选,报请协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同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理事、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并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协同会长与协会保持经常性联系,汇报工作执行情况,贯彻协会及分会理事会的有关决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换届之前须接受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经2012 年12月12 日墨鱼分会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墨鱼分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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