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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食用河鲀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4 10:11:41  信息来源: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编辑:EISEN

 

 中水协[2017]52号


       日前,江苏启东、广东雷州相继发生居民食用野生河鲀中毒事件。根据我会调查,江苏启东事件系消费者到店要求食用野生河鲀,餐饮企业从小贩处购得烹饪,烹饪者可判断出是野生河鲀,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涉事企业予以行政处罚。广东雷州事件中的河鲀是中毒者从附近海域捕获的野生品种。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中明确要求“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养殖河鲀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

       我会负责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审核工作,通过审核的养殖河鲀加工名单已公布在我会官网(www.cappma.org)。这些企业自身拥有经农业部备案的河鲀鱼源基地;具有河鲀加工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了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河鲀加工产品包装附带可追溯二维码并标明原料基地备案号及加工企业编号。自文件颁布一年多来,审核通过的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无一例安全事故发生。

       请相关批发市场、超市、电商、餐饮企业及广大消费者加强对河鲀及其毒性的认识,不经营、不购买和食用野生河鲀,在采购、食用养殖河鲀加工产品时仔细查验商品包装上的生产企业名称及加工企业编号。

       如有相关问题请来电或邮件咨询,联系电话:010-85274845,邮箱:htjgqys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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