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审核办法(试行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9 09:49:24 信息来源: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编辑:STAR
中水协 [2016]4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要求,我会牵头负责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审核工作,并组织专家制定了《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审核办法(试行稿)》(附件1)。
经网上公示,无异议,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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