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审核办法(试行稿)》进行公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09 09:46:06 信息来源: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编辑:STAR
中水协 [2016]3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与《关于做好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审核工作的通知》((2016)农渔(科便)字第64号)要求,我会牵头负责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审核工作,并组织专家制定《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审核办法》。
经专家研讨和广泛征求意见,目前已形成《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审核办法(试行稿)》(附件1),现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 日。自即日起,如对本办法持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会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公示时间:截止到2016年10月14日
公示电话:010-85274845/65067227,85274847(传真)
联系人:孟蝶、王晶, 邮箱:htjgqysh@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40号富丽华园A座403,邮编:100125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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