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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2-07-21 14:53:35  信息来源:  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水产品市场分会(简称:水产品市场分会,下称“本分会’’,英文简称:CAPPMA—APMA,其中CAPPMA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英文简称)是由全国从事水产品流通行业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民营、私人企业自愿组成的,粜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水产品流通行业组织,受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称“总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承认《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章程》。

   第二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为水产品流通行业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根益,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团结全国水产品流通行业同仁,共同推动我国水产品市场建设与流通产业的发展。
    会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40号A座101(邮编:100125)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本分会是政府部门和总会对水产品流通行业管理的助手和参谋,协助政府部门和总会搞好水产品流通行业的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本分会具体工作任务:
    1.开展对全国水产品市场的建设、经营管理、服务、质量、水产品流通等基本情况的调查、搜集、分析和统计工作,定期向政府部门、总会及本分会会员单位报送。
    2.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咨询建议。
    3.对涉及本行业发展的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进行研讨并提出建议;协助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本行业对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
     4.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草案及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向本分会会员单位介绍有关国际标准的现状和发展情况。
    5.在本行业内积极推动科技新成果的开发应用。组织先进技术的有偿转让。
    6.宣传、普及水产品消费和流通知识,积极向政府部门、各会员单位反映和落实水产品消费和流通保障措施。
    7.对本行业的税费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向政府部门提出上述有关税费的调整建议。
    8.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积极开拓国内外的市场。
    9.根据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培训水产品流通行业的各类专业人员。
    1 0.发展与港、澳、台及国外有关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在对外合作、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方面,促使成员单位形成统一的立场和对策。
    11.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
    1 2.承办政府部门、总会及其他单位委托的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 凡承认本分会章程,从事水产品流通行业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民营、私人企业均可申请。经单位申请,本分会秘书处批准并报总会备案,即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水产品市场分会会员:会员单位应指派专人与本分会建立工作联系。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参加分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2.优先享受分会为会员单位及个人提供的各项服务。
    3.优先取得分会所存在和编印的各种国内情报资料和市场信息。
    4.有权对分会工作提出批评,并积极提出建议。
    5.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6.遵守分会章程,执行分会决议,积极参加和支持分会的各项活动。
    7.必须向分会如实提供本单位有关情况,积极完成分会委托的工作。
    8.按时缴纳会费。缴纳标准为(每届五年一次缴清):
    9.会员不履行义务(含不缴纳会费)时,经分会秘书处告之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1 0.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须提交书面退会申请。

    第七条 凡对分会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经评选分会将予以表彰。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 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由会员单位推荐、推选的理事(单位)组成。各理事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本分会理事参加理事会工作。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召开时间原则上在总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期举行)。

    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分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推选会长单位一名,副会长单位及常务理事单位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由总会任命常务
理事会秘书长一名,主持本分会日常工作,同时聘任副秘书长及秘书若干名。根据本分会工作需要,经秘书处提议增设办事机构,须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新一届理事会产生后同期召开,原则上每四年一次。
    1.执行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4.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 0.制定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11.根据工作需要推举名誉会长;

    第十二条 在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或会长办公扩大会议代替常务理事会会议。如需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须经三名常务理事提议由会长召集,由会长或授权副会长主持,全体常务理事出席。

    第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各副会长以及秘书长出席会议。如工作需要,会长可指定有关单位及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商定拟召开理事会议的各项议案;
    (二)就行业发展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进行分析和协商;
    (三)按照理事会议决议,检查和指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四)审核秘书处提交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会长提议需讨论的议题。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经费

    第十六条本分会的经费来源为:
    1.会员会费;
    2.单位资助、赞助和个人捐款;
    3.有偿服务收入。

    第十七条 本分会经费开支主要为:
    1.本分会秘书处日常办工及人员开支;
    2.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开支;
    3.理事会及常务理事批准的各项活动经费开支;
    4.缴纳总会团体会费开支;
    5.其他所需要的正当开支。

    第十八条 本分会经济收入情况,应由秘书长负责并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会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向总会提出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总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经总会批准并完成清算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社团法规收归总会处置。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分会第四届理事会第次扩大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总会备案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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